河北省航空产业协会
会费标准及收支管理办法
根据《河北省航空产业协会章程》规定,会员在享受本会各项权利的同时,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。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〕95号)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6〕123号)文件精神,为保证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航空产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所有会员单位。
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三条 本协会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(新入会会员当年按5000元收取会费):
1、会 员 单 位: 5000元/年
2、理 事 单 位: 10000元/年
3、副理事长单位:30000元/年
4、理 事 长单位:50000元/年
第四条 会费的主要用途
1、会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费用;
2、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、行业调研、信息交流、咨询等活动费用;
3、协会组织的培训、国内外考察、讲学等费用;
4、协会报刊编制印刷、资料印刷、出版信息等费用;
5、(常务)理事会会议费用;
6、协会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等费用;
7、工作人员薪资及其他费用。
第五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。
第七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。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第九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限期缴纳会费
(二)予以通报
(三)限制其行使《河北省航空产业协会协会章程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。
(四)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第十条 会费要单列帐户,专款专用。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,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。
第十一条 会费支出需由秘书长、理事长审批。
第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北省航空产业协会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2020年8月